-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9-11-1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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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医药高新区农工办,农业开发区农业局,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23日
全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全省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苏市监电〔2019〕13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农办质〔2019〕7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解决蔬菜、禽蛋、猪肉、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兽药添加禁用成分等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重点
(一)豇豆、韭菜、芹菜、菠菜、叶用莴苣、菜心、黄瓜、西红柿等蔬菜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不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规定造成上市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在农药中违法添加禁限用农药或其他农药成分;豇豆、韭菜、芹菜、黄瓜、西红柿等蔬菜经营过程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
(二)蛋禽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不规范;在兽药中违法添加组方外其他隐性成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禽蛋。
(三)鳜鱼、鲶鱼、乌鳢等水产品养殖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经营、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水产品,经营时非法添加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功能为预防、治疗水生动物疾病或有目的调节水生动物生理机能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假兽药,以及“渔用非药品”添加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问题。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符合设立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不开展肉品品质检验;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及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销售病死猪肉、注水肉以及无检疫证章、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的猪肉。
(五)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不稳、能力薄弱、监管手段缺失;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难,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不畅;对农产品药残问题不敢执法、执法不严、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蔬菜农药残留及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1、开展蔬菜农药残留监督抽查。重点抽查豇豆、韭菜、芹菜等高风险农产品中的禁限用农药残留问题,抽查对象主要为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加强用药培训指导。优化施药方式方法,提高施药效率和农药利用率。积极推进“百万农民科学用药培训行动”,加强对小农户的教育,引导农民严格按照推荐剂量用药,上市农产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规定。结合“统防统治百县”和绿色防控示范县创建活动,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牵头单位:局种植业处,参加单位:局农产品质监处;具体实施: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下同)
2、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农药中违法添加禁限用农药或其他农药成分,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及包装、标签管理,不得将不同农药产品混合或联体包装销售误导农民用药。加强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剧毒高毒农药、禁用农药、限用农药用于蔬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服务组织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开展收储运经营者教育。进货时严格索证索票,确保采购的蔬菜符合质量安全规定。规范经营者“三剂”使用。查封扣押不合格蔬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依法严厉查处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牵头单位:局执法监督处,参加单位:局种植业处)
(二)实施禽蛋兽药残留及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禽蛋兽药残留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禽蛋规模养殖场(小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兽药、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禽蛋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蛋禽用兽药质量监管。加强对蛋禽用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加大投诉举报信息核查力度,对违法生产假劣兽药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开展蛋禽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筛查兽药非法添加成分,查封扣押不合格禽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严厉查处非法生产企业和假劣兽药。三是加强安全用药培训指导。开展用药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户)质量安全主体意识,督促落实蛋禽用药要求和休药期制度,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安全用药。做好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的宣传和指导。四是开展收储运经营者教育。进货时严格进货查验,确保采购的禽蛋符合质量安全规定。(牵头单位:局畜牧兽医处,参加单位:局执法监督处、农产品质监处)
(三)实施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重点抽查水产品养殖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以及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查封扣押不合格水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在养殖环节发现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假兽药,要及时将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反馈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开展养殖规范用药培训。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加强科学用药指导,教育引导养殖渔民严格落实兽药休药期制度,杜绝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让养殖户树立出塘装车前不使用禁用药品的意识。三是开展收储运经营者教育。严禁违法添加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进货时严格进货查验,确保采购的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规定。(牵头单位:局渔业渔政处,参加单位:局执法监督处、农产品质监处,市渔政监督支队)
(四)实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全面排查生猪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所有信息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对于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生猪定点屠宰证的生猪屠宰企业一律关停,压减生猪屠宰企业数量。二是开展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主要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及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情况。三是加大对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重点时间、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出重拳、用重典,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四是强化肉品质量安全培训。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及质量安全把关操作培训,向群众宣传购买猪肉产品需查看“两章两证”及相关注意事项,培养安全消费意识。五是落实部门联动机制。督促收储运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采购、储存、运输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牵头单位:局畜牧兽医处,参加单位:局执法监督处)
(五)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整改提升行动。一是强化县乡监管队伍建设。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稳定和加强基层监管队伍。二是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形成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要求,在全市示范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建设,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四是提升绿色食品认证影响力。稳定加强绿色食品认证工作队伍,强化行风政风建设。(牵头单位:局农产品质监处,参加单位:局执法监督处)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2019年9月30日前)。全面梳理在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案件查办、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清理检查和暗查暗访,对蔬菜、禽蛋、猪肉、水产品等重点品类开展监督抽检,全面排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情况。
(二)集中整治(2019年11月中旬前)。针对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大整改和查处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坚决查办农产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10月15日前,完成第一批共30个蔬菜、禽蛋、水产品样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15个农药、兽药样品监督抽查任务。
10月31日前,在产屠宰企业100%按要求派驻官方兽医,100%检测非洲猪瘟。
11月15日前,完成第二批共30个蔬菜、禽蛋、水产品样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15个农药、兽药样品监督抽查任务。推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行刑衔接、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等机制和制度。
(三)督导检查(2019年11月中旬前)。强化责任落实,将督导检查贯穿始终。重点检查相关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督促各市区加大问题排查、案件查办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总结好做法,挖掘好经验,集中宣传报道一批整治工作采取的措施,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四)总结评估(2019年11月中旬前)。11月20日前,各市(区)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及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兽药违法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行动,是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内容,各市(区)、局各有关处室要加强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抓落实、见成效。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强化组织实施。我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组(详见附件1),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成立工作组,同时明确1名联络员。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工作力量,周密部署安排,建立行动工作台账,明确各项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量化指标,及时督导检查,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三)推动工作落实。各市(区)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着力解决一批突出问题,纠正、规范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边整治、边建设、边总结,及时把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制度机制,避免出现“走过场”“做虚功”,从根源上找准症结,切实解决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区)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新兴媒体等媒介持续广泛宣传,及时报道整治工作措施,全面展示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典型经验与做法。要坚持点面结合,既要展示本地区整体工作,又要注重报道具体活动、具体事例、具体场景,多层次、多角度反映整治效果。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区)要建立工作台账及信息报送制度,明确由农产品质监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本地“五大行动”进展情况(包括整治进展、投诉举报、问题发现查处等情况及典型案例)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每月10日和25日前向市级整治工作组办公室报送(联系人,赵婷婷,电话:86893944,邮箱:tznwjgc@163.com)。市级整治办于每月13日和28日前报送省厅,10月13日前,报送阶段性总结;11月13日前报送总结报告。各市(区)请于9月25日前将整治组联络员及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名单报送至我局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六)开设宣传专栏。市及各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请于9月25日前在门户网站开设“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栏”,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群众监督。
联系人:蔬菜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种植业处王晓兵,电话:0523-86893990;农药专项整治行动,行政许可处封卫海,电话:0523-86893918;禽蛋兽药残留及兽药、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畜牧兽医处徐巧琴,电话:0523-86893972;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市渔政监督支队王安民,电话:0523-86893968。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整改提升行动,农产品质监处赵婷婷,电话:86893944。
附件:1.全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略)
2.全市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行动统计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