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8-08-2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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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市政府签订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书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包括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经济开发区、兴化经济开发区、姜堰经济开发区、海陵工业园区、泰州港经济开发区、黄桥经济开发区,下同)的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对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利用外资;

(二)对外贸易;

(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四)服务外包。

对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经济总量;

(二)改革开放;

(三)集聚集约;

(四)科技创新;

(五)特色发展;

(六)智能创造;

(七)资源利用。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最终考核总得分等于各项考核得分相加。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以下两个等级:

(一)60分以上为合格(含60分);

(二)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第九条  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应当对照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市商务局核实打分,在此基础上汇总得出综合成绩,形成考评结果。

第十条  在考核结果合格基础上,市政府按名次排序设置“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市(区)”、“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开发(园)区”一、二、三等奖。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泰政办发〔2017〕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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